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號,以下簡稱河源市《公告》)的規定,原由縣政府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職權事項調整由鎮人民政府以其自身名義行使,實行鎮綜合行政執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紫金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鎮人民政府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河源市《公告》所確定的全部行政執法職權事項,河源市《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各鎮要充實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力量,確保人員配備滿足綜合行政執法需要。鎮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三、各鎮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前,原縣直行政執法部門已立案審查的案件,由原部門繼續辦理完畢。各鎮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職權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縣直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辦理。鎮與縣直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或需確定特定區域管轄權的,由縣政府協調決定。
四、各鎮與縣直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權限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縣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綜合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指導鎮解決專業性執法問題。各鎮的行政執法職權需要動態調整的,按有關程序進行辦理。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紫金縣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pdf
文件解讀:《紫金縣人民政府關于轄區鎮人民政府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文字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