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紫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農業農村局反映。
紫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3日
紫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長期而有保障的權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8〕6號)和《關于印發〈河源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及評估要點〉的通知》(河農產權辦〔2019〕3號)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對紫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確認范圍
本次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范圍,限定在我縣村民委員會(含村改居)建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簡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確認原則
(一)尊重歷史。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發展和形成歷史,尊重由于政治、經濟、體制、政策等歷史原因形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限。
(二)兼顧現實。兼顧農村經濟秩序和現實狀況,綜合考慮不同歷史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勞動貢獻。
(三)程序規范。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要做到合法規范、標準一致、流程嚴格、民主公開。
(四)民主決策。成員確認辦法必須交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充分協商、民主決定。
(五)一人一處。成員資格每人只允許在一處確認且必須確認,不得重復,防止“兩頭占”和“兩頭空”。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界定基準日的確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資格界定基準日是指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采取的統一時點,由各鎮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確定成員身份界定基準日之后,自該時點起,原則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減、遷入不增、遷出不減”進行家庭成員數量固化管理。建議全縣統一時點為2019年12月31日24時。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成員,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子女,戶口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二)法定取得
1.因婚姻關系,嫁入(入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雖暫未遷入但已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人員,可認定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的子女,并落戶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被收養人可認定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收養關系解除時,被收養人的成員資格隨著喪失。
3.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安置原因,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將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原則上應認定其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申請取得
除以上原始取得、法定取得之外,其它原因要求加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摸底分類,制訂界定工作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簽字確認,同時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原則上可確定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
2.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法定婚姻關系(嫁入或入贅),并已放棄原居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經營條件,但未承包到集體土地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5.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6.通過社委會或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其他具備成員資格的人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自愿放棄的除外
1.原戶籍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學生及畢業生及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復員、退伍軍人。
2.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進城入鎮,脫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自愿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人員。
3.原戶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釋人員,仍在原址生產生活的。
4.通過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其他符合保留成員資格的人員。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死亡或戶口注銷。
2.已取得了其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4.通過社委會或者理事會審查和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其他確定為成員資格喪失的人員。
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七、特殊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
(一)“外嫁女”的成員資格認定
1.婦女嫁出后,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原則上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村婦女結婚到城鎮,戶口未遷出,沒有取得非農業戶口,承包地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已遷出,已取得城鎮戶口,居住城鎮生活,雖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認定為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二)“上門婿”的成員資格認定
結婚后成為女方家庭成員的男子俗稱“入贅婿”。男子取得女方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戶籍且在女方生產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新生子女的成員資格認定
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具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戶籍登記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計劃外生育,原則上均應認定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喪偶和離婚婦女成員資格的認定
喪偶和離婚的婦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戶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應認定具有婆家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若戶籍已遷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變”原則而留在婆家的,原則上應認定具有娘家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人員
八、工作流程
(一)明確組織。由村改革工作實施小組具體負責摸排登記、身份確認工作。鎮指導村社,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成員確認辦法。
(二)制定方案。根據縣指導意見由各村擬定本村確認辦法初稿,經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后,形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辦法》,并報所在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發布公告。由各村發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辦法》。
(四)核實登記。各村工作組以公安戶籍信息為基礎,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確認辦法》,以經濟社為基本單元,以戶為單位,農戶申請填寫成員登記表。核實填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表,核實登記由農戶簽字。
(五)公示確認。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民主協商解決成員身份確認遇到的特殊情況,通過民主程序確認成員身份。成員名單要進行三榜公示,每個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提交村民(代表)大會確認。終榜公示后,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仍有異議的,可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另案處理。
(六)上報備案。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面收集成員身份確認的有關會議記錄、確認辦法、公示材料、相關證明材料、成員名冊等重要資料,形成一戶一表,一社一冊、一村一簿,整理成冊,歸檔留存。并將確認辦法和確認通過的成員名單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九、加強分類指導和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以村為單位,在所在鎮的指導監督下,由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社或聯合社分別組織實施。具體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序討論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縣農業農村局、民政局、林業局、自然資源局、公安局等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規范、公正、準確。
十、本意見實施以前確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繼續有效。
十一、本意見中未規定的情形,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討論決定,但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十二、本意見由紫金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讀:關于制定《紫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指導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