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張學民訴河源市鴻霞運輸有限公司仲裁裁決公告
紫勞人仲案公〔2024〕6號
河源市鴻霞運輸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2日受理 張學民 訴求你單位確認勞動關系、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案(紫勞人仲案字〔2024〕6號),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9點30分依法組成仲裁庭并開庭審理,由于你拒絕簽收相關法律文書且未到庭,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駁回申請人張學民的全部仲裁請求。
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紫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2月1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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