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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戶籍業務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5-07 來源: 本網 閱讀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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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生嬰兒出生戶口登記

  1、新生嬰兒報戶:嬰兒出生后,按照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應在一年內由其父親或母親持本人《居民戶口簿》和嬰兒《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在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為防止雙重戶口,父母親不在同一個戶口簿上的,應持父母雙方的戶口簿。

  2、超生或非婚生子女落戶,憑本人書面申請、身份證、父母雙方《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超生子女登記后應向當地計生部門反饋情況)。

  3、抱養或收養子女報戶。抱養人或收養人持本人書面申請、《戶口簿》、身份證、收養證(92年以前收養的附《收養公證書》)、等材料到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本縣(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無配偶的男性公民收養女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歲以上。

  4、本縣(區)出國未注銷戶口的公民,為在國外出生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持母親或父親及子女的回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外出生證原件(含翻譯件)及嬰兒父親或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婦幼保健院(站),辦理更換全國統一的《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5、因各種原因超過5周歲(含5周歲)的嬰兒報戶(含婚生、外婚生抱養),須向其父親或母親(含抱養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補錄報生書面申請,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嬰兒只能隨母申請,經公安派出所調查屬實,將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縣、分局治安大隊審核,主管局長審批后方可予以補錄報生。

  二、遷入戶口

  (一)以下幾種由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6、取消大中專院校畢業學生落戶條件的限制。

  在全市范圍內取消普通高校專科以上畢業就業落戶限制。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省公安廳文件精神,鼓勵大中專學生在我市先落戶后擇業,放寬就業落戶條件。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持本人、學校、用人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書(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落戶介紹信)的,由本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在用人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

  用人單位是指: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主權、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交費的企業(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

  7、院校新生落戶。凡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民辦院校)、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需辦理的,由學校統一持錄取通知書、招生花名冊、戶口遷移證、二代身份證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上學期間不得隨意遷轉戶口。若不愿辦理戶口的,在校期間按暫住人口造冊登記。

  8、院校畢業生落戶。持本人畢業證、報到證(派遣證)、戶口遷移證、身份證、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持本人、學校、用人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書或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戶通知書)直接到接收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掛靠親屬落戶的,還需持掛靠父母戶口簿,與親屬關系證明(單位或社區出具)。

  9、大中專院校(含民辦院校)、技工學校畢業以后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可憑本人報到證(派遣證)、畢業證、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父親或母親《戶口簿》、社區(村委會)證明,直接到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10、退學、轉學落戶。本人持學校退學證明或轉學證明、戶口遷移證、原遷出村(社)證明、其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或接收學校證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1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本人持軍人安置辦公室落戶介紹信、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接收單位行政介紹信、入伍時戶口所在地戶籍注銷證明,即可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暫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持以上相應材料回原籍復戶或投靠其父母(配偶、子女落戶口)。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憑安置部門落戶通知書、軍人身份證號碼登記表、入伍時戶口所在地戶籍注銷證明、居住證明在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暫時無固定住所的,可以持相應材料回原籍復戶或投靠其配偶(或父母、子女)落戶口。

  12、因出國注銷戶口公民回國后要求在本縣(區)恢復落戶的,憑原戶口注銷證明、回國護照、單位證明(社或村證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13、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并在中國定居的人員,可由本人或親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明書、與定居有關的證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14、港、澳、臺胞、歸僑人員回國定居在我市的,憑省、市臺辦、統戰僑務部門接收安置介紹信及陜西省公安廳定居證,到所在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15、勞改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憑本人申請,原戶口注銷派出所證明、勞改勞教單位釋放解除證明,到所在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解除少管落戶的,憑父母親申請書,少管單位證明、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注銷證明,到所在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16、辦理本縣、區范圍內所與所之間的戶口遷轉。

  寶塔區的常住戶口人員,符合市區內戶口遷移條件的,實行戶口遷移網上“一站式”辦公。憑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可直接在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遷戶和落戶手續。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在辦理完遷入手續后應在公民原居住地《戶口簿》或戶口卡上加蓋遷出條章,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經申請人審核確認項目無誤,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名后整理歸檔。同時,將遷戶信息及時反饋給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應及時整理遷出人員常住人口登記表,屬重點人口遷出的,戶籍內勤及時通知主管民警并與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聯系,轉交檔案材料。

  (1)、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岳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岳父母)落戶。持雙方戶口簿、結婚證(或父母與子女親屬關系證明)、身份證即可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2)、工作調動或勞動合同制人員落戶。持本人調令或勞動合同、戶口簿、身份證、單位行政介紹信即可到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3)、經商(投資、辦企業)人員落戶。持本人書面申請、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即可在經商(投資、辦企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4)、購建住房人員落戶。持本人書面申請、有效房產證(購房發票或購房合同或縣級自建房批復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即可到房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二)以下跨縣(市、區)戶口遷入的均由申請人先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符合遷入條件的再到縣、分局辦理準予戶口遷入證明。

  17、凡在全市范圍內購買合法商品住宅房(包括合法自建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落戶手續。所需材料是:本人申請、合法有效房產證(或縣級自建房批復證明)、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村(社)介紹信。

  18、在全省范圍內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以及到我市以外地市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可以不遷戶口。戶口已遷出的,只要在原遷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所需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住房證明、村(社)介紹信。

  19、凡在全市范圍內投資興辦實業(或經商)人員,可以辦理落戶手續。所需材料:本人申請、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20、凡在我從事以經營管理、市場開發、技術科研等工作,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并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書的,可以辦理落戶手續。所需材料:本人申請及單位行政介紹信,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書,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21、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岳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岳父母)人員落戶。持雙方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22、軍官家屬隨軍辦理落戶。所需材料:本人申請、師或旅以上政治機關的隨軍批準通知書及隨軍審批書、入伍登記表及任職命令書、隨軍家屬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

  23、工作調動、新招收錄用的人員落戶。憑調令(或招收錄用合同)、調入單位證明、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三、遷出戶口

  24、凡考取我省普通高等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出手續。若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可憑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遷出戶口。

  25、工作調動、招工招干、投資經商、投靠親屬、購建住房等跨縣(市、區)需要遷出戶口的,一律憑遷入地縣(市、區)局以上公安機關的戶口準遷證,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

  26、公民離婚后,離婚當事人可持原《居民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雙方協議書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居民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書或調解書及相關規定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注明分戶或遷轉日期及原因。

  四、注銷戶口

  27、因各種原因導致重戶需要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須向縣分局上報,由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清理一人多戶問題。對于工作中發現或群眾舉報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后,依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保留其中一個常住戶口,注銷其它重復戶口。其中,對屬于當事人弄虛作假非法落戶的,按照誰登記、誰撤銷,誰審批、誰撤銷的原則,由有關公安派出所報縣分局戶政部門注銷相應的戶口登記;對屬于當事人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而予落戶的,戶口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書面通知其戶口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銷其原常住戶口。

  28、注銷死亡人員戶口,由親屬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憑各級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社區衛生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或村(社)委會證明,在三個月內注銷戶口,并收繳居民身份證。對于工作中發現公民死亡,其戶口未被及時注銷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調查核實、履行書面告知和親屬簽字的手續后,憑相關證明材料注銷戶口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對于查找不到死者親屬的,經當地村(居)委會核實并蓋章后,公安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材料注銷戶口。對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蹤且已過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注銷其戶口。

  29、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出國、出境,一律不注銷戶口(定居的除外)。已經注銷戶口的,仍執行原規定。

  30、公民出國定居或移民注銷戶口。憑出境證件、定居或移民有關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注銷手續。對于公民在國(境)外定居或者已經取得外國國籍但尚未被注銷戶口的,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我駐外使領館確認,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注銷其戶口。

  31、應銷而未銷戶口的,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到公安派出所注銷戶口的,社區民警或戶籍民警在工作中調查發現,經公安派出所領導核準,公安派出所有權注銷其戶口,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中注明原因。

  五、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和補錄戶口。

  32、對于公民申請糾正民族、出生日期、等戶口登記項目差錯及補錄遺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經逐級呈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對于公民姓名婚姻狀況、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發生變化的,公安派出所戶籍內勤依據公民提供有效證明(件)予以變更。派出所對予曾經處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勞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終結等人員的姓名、年齡變更不予受理。

  (一)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

  33、屬于公安機關內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戶口登記項目差錯,要在查明有關戶籍資料(原件)基礎上按規定予以更改。對于本人要求變更和更正戶口登記主要項目是非公安機關疏忽造成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審批后予以更改。即由公民提出變更和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查后上報縣、分局審批,并依據縣局、分局出具的變更或更正通知單在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更正手續。

  34、姓名變更、更正。為規范人口信息管理,原則不能超過一次變更,特殊情況除外。須提供書面申請,村(居)委會及相關單位證明,經所長簽注意見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

  (1)學齡前兒童要求變更的,須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2)16歲以下的在校學生須提供本人申請和其所在學校出具的校方同意更改姓名的證明;(3)父母離婚后需要變更子女姓名的。根據公安部(公治〔2000〕74號通知)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由恢復人或父母寫出書面申請。公民變更姓名之后,應將原身份證交回;(4)其他人員更改姓名須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本人申請和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或村(社)同意更改姓名的證明(另有規定人員除外)。

  35、性別變更、更正。

  (1)對在登記或人口信息錄入中出現的人為因素造成錯誤的,由戶籍內勤依據申請人本人的真實情況提出更改意見,附原件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直接辦理。

  (2)對公民實施變性手術后要求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的,須持本人申請、指定醫院為其成功實施變性手術證明、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報縣、級公安局治安部門審核,主管局長審批。

  36、民族成份變更和更正。需持本人書面申請、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批準的個人更改民族成份證明書、戶口簿等相關材料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經公安派出所領導審批后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請:

  (1)未滿18周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養父母)申請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

  (2)年滿18周歲未滿20周歲,父母(或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從原依據父或母改為依據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時,尚系幼兒(1-6歲)的子女,在18周歲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的,要求從原依據父親或母親改為依據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一方的;

  (4)年滿20周歲以上,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數民族的,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為漢族的,現愿意申請更改為父母任意一方的。

  37、出生日期更正。按照公安部公信傳(86)594號傳真文件規定,對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態度,原則上不予更改,特殊情況需要更正的,1、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2、原始戶口底頁或遷移證存根,3、申請人原始檔案資料,4、有工作單位的并由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填寫《人口信息項目變更更正審批表》,由公安派出所調查原始出生報戶檔案和戶口遷轉檔案,民警調查核實,必要時要與相關當事人形成談話筆錄,并形成調查報告,經公安派出所所長核查簽注意見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區公安機關審核,主管局長審批后依據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人口信息變更更正通知單》在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更正手續。

  38、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更正。由公安派出所及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依據具體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更正。

  39、其余項目的變更、更正由公民持相關證明材料在公安派出所當場辦理。

  40、變更和更正后,要將變更和更正情況按照《公安部關于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5〕91號)文件要求,分別填寫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上的登記事項和更正記載欄中,并由承辦人簽字或蓋章。

  (二)補錄戶口的登記。

  41、因各種原因造成公民戶口遺漏的,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社區或鄉鎮、街道辦),填寫《補錄遺漏戶口調查審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查閱檔案材料(原件),民警調查核實,與相關當事人形成談話筆錄,并形成調查報告,經公安派出所所長簽注意見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核,主管局長審批,并依據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補錄遺漏戶口通知單》在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錄遺漏戶口手續。

  六、特殊情況的處理

  42、對于持有過期戶口遷移證的公民,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應準予落戶;不符合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原遷出地(或學生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常住戶口。

  43、丟失《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的,擬落戶公安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責令其向原簽發機關申請,原證件簽發地戶口登記機關按原證件內容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并注明補發情況。

  44、對于公民因長期外出(非出國、出境定居)被注銷戶口,現回到原戶口所在地實際居住的,原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本人申請及相關材料(原件),按補錄戶口的相關規定辦理。

  45、人戶分離的妥善處理,對于工作中發現的由于市政建設原因導致居民原戶口登記地址已消失,或者因集體戶口所在單位破產等原因導致該集體戶口不具實際意義,涉及的居民或職工在同一城市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原戶口登記地和現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強情況溝通,做好宣傳動員,督促有關人員盡快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于職工屬于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單位已經搬遷或者和本人隨遷家屬工作已經調動,但尚未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原單位所在公安派出所應通知該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動員、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于發現轄區內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將戶口滯留在原就讀院校已超過兩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及時通知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和公安派出保衛部門,動員其盡快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46、農村與農村之間,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離婚婦女返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殘人員投靠親屬撫養的,現役軍人復員退伍的,職工退職、退休、經批準離職和被除名、開除回鄉的,學生退學、休學和被開除、被除名回鄉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留場就業人員回鄉的,以及有女無兒戶,男到女家落戶的等,凡有正當理由的,應一律按相關規定準予落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扯皮。

  47、實行特定人群戶籍業務預約服務。公安派出所對老弱病殘人員辦理居民身份證及有關戶籍業務,實行預約或上門服務。

  48、提供個人戶籍證明服務。公民辦理戶口業務和其它社會事務時,需要出具戶籍證明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及時、如實為公民本人出具個人戶籍證明。

  七、具體要求

  49、根據《陜西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建設標準》(陜公通字〔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群眾戶口申報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公民申報材料及數據規定逐級上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縣級公安機關接到上報材料后,對申報審批事項,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戶口調查材料和審批材料應在公安機關內部傳遞,不得讓群眾自己傳遞材料。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告知群眾不能辦理的原因,并向群眾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50、認真學習領會,抓好貫徹落實。使廣大戶籍民警熟知便民措施,工作規范要求,并抓好工作落實。將各縣、分局貫徹落實情況納入每年目標責任考核。

  51、本規定中所提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及戶籍證明均為制式打印件,且必須有公民身份號碼,如屬特殊情況下不能打印,可以手寫,但必須注明原因,并由經手人簽字蓋章方為有效。

  52、本規定中提到的部分材料,如《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收養證、房產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調令、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個人更改民族成份證明書等均出示原件及復印件,經公安機關核對無誤后留存復印件。

  53、戶口遷移證上不再標注戶口性質,一律填寫居民戶口字樣,遷往外省市的戶口,遷入地公安機關要求注明戶口性質的,按“一元化”實施前的戶口性質填寫。對“一元化”實施后遷入又遷出的人員,按居住地或從事職業填寫戶口性質。

  54、本規定未涉及事項,按現行戶籍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