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入學、畢業分配入戶
(一)核準條件
公民考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自愿遷移戶口或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遷移戶口。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入戶:
(1)《新生錄取通知書》;
(2)《錄取新生名冊》;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的《遷移證》。
2、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入戶:
(1)戶口已遷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戶口遷移證明》;戶口未遷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據就業報到證明及接收證明簽發的《戶口遷移證》;
(2)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或《錄用通知書》;
(3)雙方簽訂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單位的接收證明;
(4)畢業證;
3、已將戶口遷入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未落實工作單位,要將戶口遷回原籍入戶:
(1)《畢業證》;
(2)《戶口遷移證》。
(三)辦理步驟
遷出地和遷入地縣區公安局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
錄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收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工工作調動入戶
(一)核準條件
錄用公務員或招收職工,以及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同意調動工作的公務員或職工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遷入地市、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簽發《準遷證》時: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2)工作單位證明;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簽發《遷移證》時: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2)《準遷證》;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時:
(1)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準證明;
(2)《準遷證》;
(3)《遷移證》;
(4)《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步驟
1、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責任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
2、市、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受理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核準簽發《準遷證》。
3、遷出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遷移證》并注銷戶口。
4、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有關批件及證明材料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注:符合省內一站式遷移的無需回遷出地公安派出所開具《遷移證》,直接憑《準遷證》或回執在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