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一、核準條件 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老人,可根據本人意愿申請投靠子女入戶。 二、需提交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報告; 2、申請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雙方關系證明; 三、辦理步驟 1、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后到 縣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核,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2、經批準同意遷入的,(1)省內已實行省內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遷出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核準任務的提醒信息后,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遷出核準操作,允許遷出的,作遷出注銷;不允許遷出的,說明理由。遷入地公安機關收到遷出核準信息后,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群眾前來辦理落戶手續。(2)省外的申請人可到縣公安局戶政部門領取《準遷證》后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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