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核準條件
1、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公民發給有效期10年、20年或者有效期為長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由其監護人代為領取,發給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2、有我縣常住戶口。
需提交的審核證明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
2、兩張本人彩色數碼相片和數碼相片檢驗合格回執;
辦理步驟
公民攜帶有關材料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核對身份證登記項目,派出所應當在三個月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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