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換、補領
(1)辦理條件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損壞的、丟失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陪同。
(2)需審核材料
①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之一)。
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及采集回執、居民身份證相片。
③跨地市異地辦理的,需校驗申請人穩定就業、就學或居住的證明。如可以通過系統校驗申請人的有效居住登記信息,無需申請人提供穩定就業、就學或居住的證明;如無法在系統中核查的,可以交驗證明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下列證明材料之一:(一)居住證或居住登記回執;(二)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需提供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三)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四)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
④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3)辦理流程
河源市戶籍的居民可以在全市任一派出所戶政窗口(辦證中心)或24小時自助機申領。未滿十六周歲的,須由監護人陪同并提供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證。非河源市戶籍的居民在居住地派出所受理。
(4)辦理時限及收費標準
①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或《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之日起4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屬于全國異地辦理的,可以適當延長至60日。
②損壞或丟失補領征收工本費每張40元,其他換領征收工本費每張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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