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機關辦理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工作規范
為規范我市公安機關辦理無戶口人員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衛計委《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16]180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河源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7]43號)等的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一、材料審核規范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已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
2.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出生醫學證明》;
(4)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不能出具結婚證的,審核個人書面非婚生育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未辦理結婚證的理由,生育的對象,生育的時間、地點,以及法律聲明;
申請隨父落戶且《出生醫學證明》未注明父親信息的,需提供具有親子鑒定資質且在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鑒定機構親子鑒定證明或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子鑒定意見。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需提供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市、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3)《出生醫學證明》;
(4)《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
2、因特殊原因無法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
(1)父母雙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且未被民政部門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無戶口人員,由實際撫養人在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③父母雙方死亡證明材料;
④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實際撫養證明;
⑤全國人口信息庫及打拐庫排查比對結果;
⑥轄區派出所調查3名以上證人證言,并形成綜合調查報告,證人證言及調查報告需清楚指出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親屬關系。
(2)父母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是未入戶人員的法定監護人,未入戶人員原則上應隨其落戶,如存活的一方也沒戶口,其應按規定先辦理戶口后再為小孩登記戶口;如存活的一方多年查找無果,無戶口人員由其他親屬撫養的,由本人或撫養人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③父母一方死亡證明材料;
④全國人口信息庫及打拐庫排查比對結果;
⑤轄區派出所調查3名以上證人證言,并形成綜合調查報告,證人證言及調查報告需清楚指出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親屬關系(包括存活一方的查找情況)。
辦理此類戶口登記的其它未盡事宜,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16]180號)、《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解決河源市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河府辦[2017]4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辦理。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由本人或實際收養人(撫養人)向收養人、撫養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2.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前收養的。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事實收養公證書(撫養公證書);
③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無戶口人員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⑤其他證明材料。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收養的。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事實收養公證書(撫養公證書);
③收養人(撫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無戶口人員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⑤其他證明材料。
(3)1999年4月1 日后收養補辦收養登記的。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收養登記證;
③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④無戶口人員出生日期的證明材料;
⑤其他證明材料。
(四)因長期失蹤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銷戶口又重新出現的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監護人可以到原戶籍注銷地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2.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登記戶口。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
③一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及回執;
④派出所存檔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底冊);
⑤申請人的原戶口簿、身份證(如未能提供需在調查報告或筆錄說明原因);
⑥派出所社區民警的調查報告。
(2)因長期失蹤而被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或得知下落的無戶口人員,由本人或直系親屬、利益相關人到原戶籍注銷地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申請人的原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如未能提供需在調查報告或筆錄說明原因);
③一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及回執;
④派出所社區民警的調查報告(含原始常住人口登記表、原戶口刪除或注銷記錄、戶成員信息登記以及人員身份核實情況報告等材料)。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本人或直系親屬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2.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原居民戶口簿底冊;
(3)兩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及回執;
(4)申請人的原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如未能提供需在調查報告或筆錄說明原因);
(5)轄區派出所調查3名以上證人證言,并形成綜合調查報告。如已在其他地區落戶的不再恢復原籍戶口,但符合遷入條件的可以回遷戶口。
(6)原籍直系親屬證件、結婚證、配偶子女證件。
(六)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入戶
1. 屬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涂改或損壞后失效的,原簽發地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應根據本人申請,經在全國人口信息系統中核實未落戶的情況后,補發或換發戶口遷移證件。
2.屬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按以下情形分類辦理落戶:(1)超過有效期限在 6個月以內的,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憑當事人情況說明,遷移證件繼續辦理相關事宜。(2)超過有效期限在6個月以上、兩年以內的,如符合本地戶口遷移條件的,換發新證后辦理遷移手續;如不再符合本地戶口遷移條件的,憑遷移證件回原遷出地恢復戶口。(3)超過有效期限在兩年以上的,憑遷移證件回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外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由本人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2.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出生醫學證明》;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③父母的非婚生育情況說明;
④中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⑤派出所調查3名以上證人證言及調查情況報告。
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外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未成年子女戶口登記。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出生地開具的出生證明(因國外出生地開具的出生證明不能識別的,申請人應提供翻譯文本,并經本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翻譯公證);
③中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④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國籍認定證明或辦理戶口通知書;
⑤申請人入境時的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⑥父母的非婚生育情況說明
(3)國內居民與港澳臺居民生育子女,未取得港澳臺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員戶口登記。
①入戶申請審批表;
②國內居民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③出生地開具的出生證明;
④父母的非婚生育情況說明;
⑤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書。
(八)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滯留流浪乞討無戶口人員入戶
1.辦理條件
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向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2.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簿(地址頁的復印件);
(3)一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及回執;
(4)公安機關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指紋、相片、血樣采集,同時比對全國人口信息庫、打拐人員庫和失蹤人員信息庫的查詢比對結果。
(九)其他無戶口人員入戶
1.根據《收養法》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的事實撫養人員,經履行DNA信息比對、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程序后,由撫養人提供以下材料,為其辦理戶口登記,將其戶口登記在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或社區公共集體戶。
需審核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關于當事人不符合收養登記、事實收養或撫養公證辦理條件的意見;
(3)撫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4)被撫養人兩個月內有效的居民身份證照片及回執;
(5)村(居)委會關于撫養和被撫養人的居住證明材料;
(6)全國人口信息庫及打拐庫排查比對結果;
(7)轄區派出所調查3名以上證人證言,并形成綜合調查報告(證人證言及調查報告需確認出生日期,并告知以后不得變更)。
2.對不屬于以上情形的其他無戶口人員,公安機關戶口登記辦理部門根據本人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參照上述工作程序,由派出所調查證人證言,形成調查報告,刑事偵查部門采集指紋、照片、DNA血樣,戶口登記部門采集居民身份證照片進行比對,確保非被拐賣人口,非已登記戶口人員后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如需要其他地區或部門配合調查的,應及時遞送函件,以回函為依據辦理相關手續。
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上述業務時,證件審核后收取復印件,簽名并加蓋核對章,其他證明材料收取原件存檔,派出所綜合調查報告應嚴格按照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衛計委《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16]180號)要求形成。
二、審批流程規范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一)各縣流程:
1、3個月內(含3個月)無戶口人員辦理入戶的,由派出所受理,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辦理。
2、3個月以上、16周歲以下(含16周歲)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由派出所窗口受理,所領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后呈報縣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縣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
(二)源城區流程:
1、1周歲內(含1周歲)無戶口人員辦理入戶的,由派出所受理,所領導作出審核意見后呈報源城分局戶口登記部門,材料齊全的,源城分局戶口登記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審批意見。
2、1周歲以上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的,由派出所受理,所領導作出審核意見后呈報源城分局戶口登記部門,源城分局戶口登記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后呈報河源市公安局戶口登記部門,材料齊全的,河源市公安局戶口登記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審批意見。
(三)個別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情況特別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可延長至50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意見。 縣(市、區)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難以作出審批意見的,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請示,并按上一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部門的批復作出審批意見。
(四)以下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由派出所受理后呈報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核;縣(區)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核后呈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批:
1、無法辦理收養登記或收養公證書形成事實撫養關系辦理戶口登記的;
2、涉國(境)外人員出生小孩辦理戶口登記的。
三、其它
(一)對無法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收養登記證》的,根據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出生小孩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5]71號)文件精神,以派出所調查核實實際出生時間為準(需體現在筆錄及調查報告中),經本人或監護人簽名確認后不再更改。
(二)對無法取得《收養登記證》、收養公證書及無法查找身份信息的無戶口人員,根據河源市公安局下發的《關于規范開展對無戶口人員采集DNA信息的通知》全力配合做好DNA核對工作,排除被拐賣(盜、搶)嫌疑。
附件1:
非婚生育說明(樣式)
本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與(對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生育小孩 個。未辦理結婚證的原因有:
1、 ;
2、 。
小孩一: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
小孩二: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
小孩三: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
本人著重聲明以上內容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簽名:
20 年 月 日
附件2: 關于當事人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的意見(樣式)
當事人(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因(原因) ,根據《收養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不符合收養登記辦理條件。
(民政部門蓋章)
20 年 月 日
(備注:此意見只用于被私自收養人的入戶所需,不能當《收養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