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縣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紫金縣慈善會是于 年 月由紫金縣編委辦批復成立的民政局下設的正股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二條 本會辦會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慈善文化,緊緊依靠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團結凝聚群眾、多方募集資金、推動事業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承辦有關社會募捐活動;負責慈善組織的認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查審批;負責管理全縣的日常性社會捐贈事務,負責全縣社會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指導全縣慈善公益組織開展工作,指導各鎮開展慈善捐贈工作;承接省、市民政局委托的捐贈物資代儲、代運、代撥事宜;完成縣民政局交代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紫金縣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紫金縣響水路民政局一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并對慈善事業有較大貢獻,擁護本會章程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社會組織和本省地方慈善機構等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七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擁護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本會不收納會員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準;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法亂紀行為或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報縣民政局黨組批復后,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紫金縣民政局黨組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秘書處工作制度;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獨立監事會,由監事長和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應。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發現有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時,要予以糾正,并向理事會或者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審議、決定聘請獨立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四)檢查本會年度審計報告或專項審計報告,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則務報告,審查并簽署本會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五)監事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個人、單位),必要時可設榮譽副會長。以上單位、人員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監事的任職條件除第(二)項外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紫金縣民政局黨組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紫金縣民政局黨組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執行機構,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1名、專職副秘書長1名和若干部門,秘書長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聘任;
(三)次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五)負責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紫金縣慈善會慈善資金專帳,接收政府資助及社會捐款。
第三十三條 資金來源
(一)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行政經費來源于政府預算劃撥。
第三十五條 資金使用
(一)按照本會的宗旨用于各項慈善項目和慈善事業,用于社會救助;
(二)本會的辦公費和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六條 資金管理
(一)按照國家會計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制定《紫金縣慈善會財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及監控制度,設置慈善資金專賬,實行民主管理;
(三)建立嚴格的監察機制,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資產募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經第三方機構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本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項目管理
(一)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二)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三)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四)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1、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2、累計項目資金數額超過20萬元的慈善項目;
3、其他重大開支。
(五)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縣民政局報備。
(六)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七)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八)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登記管理部門審核,報紫金縣民政局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20年10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紫金縣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