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一、辦理名稱
1、辦理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婚姻登記。
2、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居民或原鄉(鎮)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之間的申請補領婚姻證件的登記。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婚姻登記工作的規范》。
三、受理條件
(一)結婚登記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雙方自愿結婚;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二)離婚登記條件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同意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及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5、其結婚登記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或婚姻登記證上的個人信息與現持有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1、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婚姻狀況;
3、當事人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或離婚;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5、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加蓋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6、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四)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僅對涉臺、涉外(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公證事項出具證明。
1、內地居民;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目前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或喪偶;
4、當事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5、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證明材料。
四、提交材料
(一)結婚登記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間結婚登記
(1)內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提交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現役軍人應當提交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涉港、澳、臺同胞結婚登記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3)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涉華僑結婚登記
(1)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2)華僑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涉外國人結婚登記
(1)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外國人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5、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3張,尺寸為2寸(寬5.3cmx高3.5cm)。
(二)離婚登記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間離婚登記
(1)內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需提交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2、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3、涉華僑離婚登記
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4、涉外國人離婚登記
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5、雙方的結婚證
當事人丟失了一本結婚證的,作出書面遺失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可憑加蓋結婚登記經辦單位印章或檔案保管單位印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或結婚登記證明)辦理。
6、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1)協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別和號碼、結婚登記日期、辦理結婚登記機關、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等。
(2)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無侵犯或限制對方和第三方權益事項。
(3)無婚生子女、無財產、無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載明,不得省略。
(4)女方懷孕期間主動提出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女方主動提出離婚、雙方當事人對胎兒的處理意見。決定不終止妊娠的,還應當載明胎兒出生后的撫養問題處理意見。
(5)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所持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長方形印章并填寫登記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該印章,不填寫日期;婚姻登記機關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長方形印章并填寫日期。
(6)有條件的地區,離婚協議書應當使用計算機打印。離婚協議書由當事人手寫的,應當使用黑色墨水鋼筆、簽字筆書寫,另復印兩份,原件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7)離婚協議書上任何內容有涂改的,均應當重新打印或者書寫。
(8)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7、男女雙方各提交2張大2寸(寬3.5cmx高 5.3c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提供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澳門居民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澳門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4、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居民身份證件。
5、華僑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
6、外國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7、加蓋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或《檔案遺失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8、如有證件信息或人員身份變更,導致現持有的身份證件上的信息與結(離)登記檔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9、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三張大2寸(寬5.3cmx高3.5cm)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
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申請人提交2張大2寸(寬3.5cmx高 5.3c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四)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證件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提交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現役軍人需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2、委托他人辦理的,受托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委托人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的,應提供委托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寫明具體委托事項的委托書。
3、申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喪偶)的,應同時提供離婚證件證明(喪偶證明)。
4、申請人提交2張大2寸(寬3.5cmx高 5.3c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紅底照片。
(五)結婚(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出具證明照片要求如下:
(1)為近6個月內拍攝;
(2)正面像,頭和臉不歪斜或側轉,頭發不遮擋五官;
(3)不戴有色眼鏡、婚紗,不戴頭飾、帽子,少數民族當事人是否免冠從習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帶上衣;
(5)照片應為同一底版,背景為紅色;
(6)頭部應占照片的2/3。
溫馨提醒: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拒絕使用婚紗照、劇照、藝術照、濃妝照、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飾物的照片。
五、辦理流程
(一)結婚登記: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1、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商量好辦證時間,可登錄廣東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提前預約登記時間和登記機關。廣東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廣東民政”、"粵省事"或網頁登錄;
2、男女雙方持證件證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申請。
3、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核男女雙方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咨詢雙方結婚意愿。
4、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5、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員的見證下,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按指紋、書寫當天日期。
6、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證明材料、《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照片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
補辦結婚登記和復婚登記: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補辦結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程序:初審—受理—審查—發證
1、申請人持證件證明材料、到原結(離)婚登記機關或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領申請。
2、婚姻登記申請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3、申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由聲明人在監誓人(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并按指紋;委托他人辦理的,由受托人在"聲明人”一欄簽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紋、書寫當天日期。
4、婚姻登記員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補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離) 婚證;不符合補領條件的,不予受理。
(四)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初審—受理—審查—出具證明
1、申請人持證件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婚姻登記員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出具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六、辦理時限
1、符合結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證件齊全,即時辦理,發給《結婚證》、《離婚證》。
2、申請離婚的,提供證件材料,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受理申請、冷靜期三十日過后,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符合離婚條件,證件齊全,即時辦理,發給《離婚證》。
3、具有法律效力,確立婚姻關系。
七、辦理機關/聯系電話
辦理機關:紫金縣婚姻登記服務中心
咨詢電話: 0762-7812313
投訴電話: 0762-7822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