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貫徹落實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
近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了《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粵府辦〔2022〕5號,以下簡稱《定價目錄》),現就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定價目錄的重要意義。新修訂的《定價目錄》是推動我省深化價格機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機制的重要抓手。《定價目錄》的公布實施,進一步明晰了政府價格管理的范圍和權限,最大限度減少了政府定價項目,放開了一批商品和服務價格,將有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周密部署,確保《定價目錄》順利貫徹實施。
二、清理文件,做好新舊定價目錄的銜接工作。各地要認真對照《定價目錄》,對現行的價格管理政策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不符合《定價目錄》規定的政策文件,要在清理基礎上予以廢止或加快修改完善,并通過當地的新聞媒體或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確保各項政策銜接有序、平穩出臺。
三、依法定價,嚴格按照定價目錄的權限辦事。《定價目錄》是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據。各地、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定價范圍和定價權限實施價格管理,嚴禁擅自增加定價項目、擴大定價范圍、超越權限定價以及擅自將有關授權管理事項下放等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管,維護價格水平和價格秩序穩定。《定價目錄》實施后,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強化價格監測、分析、預警和信息發布工作,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及時發現并解決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防范價格異常波動;推動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快完善監管措施,促進行業相關行業健康發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價格水平和價格秩序穩定。對于確需由政府管理的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要健全更具靈活性、更加公開透明的政府定價機制,提升政府定價的規范化、透明化和科學化水平。
各地在貫徹實施《定價目錄》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3月9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
粵府辦〔2022〕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同時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24日
《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新修訂的《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將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一、修訂定價目錄的背景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實施三年多來,對我省完善由市場形成價格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舊版定價目錄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同時,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和《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第31號令)等新要求,有必要對定價目錄作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修訂定價目錄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取向。堅持對具備競爭條件的價格全部放開,部分具備競爭條件的價格部分放開,不適應市場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價格事項取消。
(二)銜接《中央定價目錄》。將部分定價項目、定價內容及腳注表述與《中央定價目錄》保持一致,進一步規范管理定價目錄。
(三)明確定價職責。結合2018年機構改革中部門職能調整和名稱變化情況,調整部分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明確責任和事權邊界。
三、新版定價目錄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定價目錄》主要包括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和燃氣、供水、重要交通運輸服務、環境保護、教育、基本醫療服務、養老服務、殯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等12大類。具體定價事項共有35項,較2018年版定價目錄減少10.3%。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三大領域。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嚴格的政府價格成本監管,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本次保留的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和燃氣、供水等,均屬此類。
二是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此類定價項目涉及基本民生需求,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如重要交通運輸服務、環境保護、教育、基本醫療服務、養老服務、殯葬、文化旅游、保障性住房及物業服務等。
三是暫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領域。對處于過渡時期,目前尚不具備市場化競爭條件的個別商品和服務,暫時保留政府定價,同時進一步明確市場化改革方向。
四、配套措施
(一)清理價格收費文件。對照《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及時清理、修訂有關價格、收費文件,做好配套文件的廢、改、立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強化主體責任落實。對此次放開的定價項目,要加強監測預警,合理引導市場行為,做到放而有序。對授權各市、縣管理的定價項目,市、縣要切實負起責任,管理好;在實施過程中,嚴禁保留和變相保留新定價目錄以外的定價事項,嚴禁擅自增加定價項目或隨意衍生具體小項,嚴禁擴大定價范圍制定價格。
(三)規范政府定價程序。對列入《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的定價項目,嚴格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規定,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確保政府定價程序規范、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