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紫金縣扶貧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黨委、政府:
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同意,現將《紫金縣扶貧資產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紫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020年8月28日
紫金縣扶貧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2016年以來,我縣大力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程,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各鎮村、各幫扶單位加大扶貧工作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扶貧資產。為進一步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效益,保障脫貧的可持續性和穩定性,促進脫貧長效機制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省有關脫貧攻堅文件精神,扶貧開發辦公室、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扶貧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中央、省、市的決策部署,強化扶貧資產管理責任,充分發揮扶貧資產效益,保證扶貧資產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長效性,持續發揮帶貧減貧防止返貧作用。
(二)工作目標。積極探索扶貧資產管理有效路徑,全面開展扶貧資產核查和管理工作,切實防范扶貧資產閑置、流失等現象發生,保障扶貧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合法權益,使扶貧資產最大程度發揮作用,推動構建長效穩定的帶貧減貧機制。
二、扶貧資產管理范圍和類型
(三)扶貧資產管理范圍。重點是自2016年起使用各級財政、行業、自籌、幫扶單位及社會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扶貧資產(2016年之前扶貧形成的扶貧資產盡可能做好扶貧資產登記和確權工作)。
(四)扶貧資產管理類型。扶貧資產按其功能性質可以分為經營性扶貧資產、公益性扶貧資產、到戶類扶貧資產。
經營性扶貧資產主要是指具有經營性質的扶貧資產,包括扶貧資金投入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鄉村旅游業、電子商務、物流配送服務等形成產業類經營性資產,投入農業農村設施、光伏、水電、鄉村旅游等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類經營性資產,以及直接入股市場經營主體的股權類經營性資產。
公益性扶貧資產主要是指圍繞改善貧困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建設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項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設施設備、捐贈的設施設備及交通工具等。
到戶類扶貧資產主要指為扶持貧困戶發展生產所購建的生物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三、管理內容和程序
(五)界定扶貧資產的所有權。扶貧資金直接到戶到人形成的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戶共同所有或個人所有。投入到村項目形成的資產,產權原則上歸屬村集體;多村聯建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根據資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約定確定各地的所有權比例。統籌扶貧資金投入到企業,通過企業帶動扶貧對象的,應對投入扶貧資金以合同(協議)形式進行折股量化,折股量化產權歸統籌資金主體(縣、鎮、村),再由統籌資金主體確定收益對象和收益分配方式。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縣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項目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歸屬。
對縣區下撥給各鄉鎮,鎮村統一使用省(市)財政扶貧資金形成的經營性扶貧資產,每年分紅到戶,且根據合同明確本金返還給建檔立卡貧困戶的,鎮村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的,此類經營性(權益類)扶貧資產的產權原則上歸貧困戶所有,返還的本金要用于發展新的經營性項目,并報村“兩委”備案;如果合同明確不返還本金的,建議登記、確權為鎮級或村級扶貧資產。
2016年之前的扶貧資產登記,能確權盡量確權,但要注意好利益分配,避免引起新的社會矛盾。
以扶貧資金入股合作的項目,原則上修改合同調整為經營性(權益類)扶貧項目,登記為經營性(權益類)扶貧資產,固定分紅,扶貧資金不承擔經營風險。到戶類扶貧資產可以只登記不確權。
(六)做好扶貧資產核實登記確權。在確定扶貧資產權屬基礎上,由縣組織指導各鎮對轄區內扶貧資產的登記造冊,對已建成的扶貧項目及資產進行全面核查,逐級登記。建立扶貧資產管理清單,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應納盡納、分級逐一登記造冊,明確各項扶貧資產的身份信息。按資產權屬對縣、鎮、村三級已形成的資產分級登記造冊,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總臺賬集中統一管理。
扶貧資產的確權以“一項目一確權”的原則,由上一級根據下一級登記情況予以確權。如:村級扶貧資產,由鄉鎮發確權書一式二份,鎮、村各一份,并由鎮匯總造冊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鎮級扶貧資產,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確權書,一式二份,縣、鎮各一份;縣級扶貧資產,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確權,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局各保留一份。為規范確權工作,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調縣財政局,指導鎮扶貧辦、財政所、村“兩委”干部、工作隊長組成扶貧資產登記確權工作組,開展扶貧資產登記。登記后要公示7天,上級同意后予以確權。在登記過程中,必須附上合同(協議)以及相關材料。對于扶貧資金只占項目資產一部分的,只確權扶貧資金投入部分。由縣統一印制扶貧資產確權書。
(七)規范扶貧資產運營管理。扶貧資產運營管理采取民主決策、申報審批等方式,依據相關規定確定經營主體,并賦予經營權。所有權人與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或協議,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收益分配、風險防控等,經營者和經營方式未經扶貧資產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
產權歸屬到戶類扶貧資產的,由貧困戶自行確定自主經營或委托經營,村“兩委”、駐村工作隊要做好指導工作。扶貧資產產權歸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多村聯建扶貧資產經營方式發生轉變,須征得各聯建村民主決策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扶貧資產產權歸屬國有資產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扶貧資產經營應明確績效目標、規范經營程序、有效防范風險,確保發揮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扶貧資產經營要嚴格規范程序,堅持民主決策、上級審批、公告公示、協議約束原則,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實行公開公正、陽光操作。重點加強對村集體以自營、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要嚴格防控風險,根據扶貧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地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對于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經營類扶貧資產要有高于或等價值的實物抵押,分散和降低經營風險,增強履約償付能力。
(八)加強扶貧資產管護。按照“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原則落實扶貧資產管護主體,每項資產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單位和具體責任人管護責任,鼓勵各鎮探索多形式、多層次、多樣化的管護模式。公益性扶貧資產由相應的產權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人,可結合開發公益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問題,優先吸納貧困家庭勞動力參與扶貧資產管護。經營性資產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經營或投入到合作社、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應通過合同條款明確扶貧資產的管護單位和責任人;專業性較強的經營類扶貧資產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人。
扶貧資產管護費用可從經營收入中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據實支出運營管護費用,嚴格執行扶貧資金管理負面清單。扶貧資產已成為固定資產的,須依法依規計提折舊。運營管護人員不得私自利用扶貧資產以抵押、擔保等方式進行融資。
(九)規范資產收益分配。縣鎮村經營類扶貧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紫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印發的《紫金縣扶貧產業收益管理辦法》(紫扶領〔2019〕17號)”規定范圍使用,分配方案經過民主決策和公告公示等相關程序確定。
村扶貧資產收益由村“兩委”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經所在鄉鎮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鄉鎮、駐村工作隊對分配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分配方案在村內公告公示,公示后按照相關規定將收益及時發放到戶到人。
鎮扶貧資產收益由鎮扶貧辦、財政所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鄉鎮黨政班子會議討論通過,經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實施。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分配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監督,并在鎮政府政務公示欄公告公示。合同期間,經營性扶貧資產按原協議落實,但期限不得少于2022年,合同期結束后,按照《關于加強扶貧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河扶組〔2020〕13號)重新擬定受益對象,報批同意后實施。原則上鎮、村扶貧資產收益要用于新確定扶持對象或公益性扶貧資產的正常維護。縣級扶貧資產收益由縣統籌確定扶持對象,但不得用于補充各級辦公經費支出。
縣扶貧資產收益按《紫金縣扶貧產業收益管理辦法》(紫扶領〔2019〕17號)規定使用,并在縣政府網站公示后實施。縣紀委監委對分配方案的實施進行全程指導監督。扶貧資產收益除分配給約定扶貧對象外,分配給村集體收益可用于幫扶其他因病、因災、因學、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群眾,也可用于公益性崗位工資和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等方面,但該類使用需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在脫貧攻堅(2016-2020年)及鞏固(2021-2022年年底)期間,扶貧資產一般不得變更收益對象,如果收益對象不再是貧困戶(含銷戶、終止貧困戶)或自愿放棄,應收回其收益權(到戶資產除外),其收益權可轉給新增加的扶貧對象,或由產權人(縣、鎮、村)確定其他收益對象。
(十)合法合規處置扶貧資產。產權所有者和相關監管主體要根據扶貧資產運營狀況,每年初對上一年度的扶貧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資產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產權所有者可采取拍賣、轉讓、報廢等形式對資產進行處置,處置資產需在經過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資產評估基礎上,經上級部門批準備案后實施,以確保資產處置程序符合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防止扶貧資產流失。
到戶的扶貧資產產權屬于扶貧對象,但原則上扶貧對象不得隨意處置(包括但不限于變賣、轉讓、抵押、質押等造成扶貧資產根本性權利改變的行為,但不包括合法租賃等正常可持續經營性行為),如需處置須向村委會提交申請,按本細則規定流程審批后方可處置,處置情況由村委會登記。
對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資產,明確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結合鞏固脫貧成果及當地實際情況,對扶貧資產作出新的投資、收益工作方案,報上級審批。除本細則規定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利用扶貧資產為村集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
(十一)強化扶貧資產監督管理。各級扶貧部門、財政及縣審計局等部門對扶貧資產聯合監管,加強扶貧資產經營日常監督和績效考核,對扶貧專項資金的受益對象、項目實施、資金撥付、效益發揮等使用管理進行全方位監管,預防違規違法違紀行為發生,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資產運營規范。
四、關于扶貧資產登記、確權時間安排
(十二)縣扶貧資產登記工作應在7月中旬完成,扶貧資產確權工作要在8月底前完成。
五、其它
(十三)各鎮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鎮實際情況制定各鎮扶貧資產管理辦法。
(十四)本實施細則由縣扶貧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