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案的調查報告
2018年5月29日,縣安監局工作人員對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違規行為。經紫金縣安監局領導批準,執法大隊對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調查(案號:(紫)安監立﹝2018﹞3號)。調查情況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營業期限:2014年1月7日至2034年1月6日。經營范圍:混凝土生產與銷售,水泥預制品生產與銷售,建筑用花崗巖開采加工銷售。經營場所:紫金縣柏埔鎮。
二、調查情況
﹙一﹚檢查取證情況
2018年5月29日,縣安監局工作人員對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違規行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工作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
﹙二﹚調查詢問情況
2018年6月11日,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在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辦公室接受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他們均承認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違規行為。
三 、現場處理措施
針對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違規行為,現場工作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限期整改。
四、違法事實
經調查,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有如下違法事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違法事實。主要證據:證據一:《詢問筆錄》兩份、《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
五、從輕情節
(一)態度誠懇,積極配合縣安監局的調查。(二)及時糾正錯誤,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六、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紫金縣恒基建材有限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治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任制”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 “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的規定,建議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處人民幣伍仟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