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紫金縣南嶺鎮國安石料場未制定防洪措施案件的調查報告
一、 檢查取證情況
2017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員在對紫金縣南嶺鎮國安石料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石場有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采場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地方未設置截水溝的違規行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該石場主要負責人鐘捷桂的陪同下查閱了該石料場的安全管理臺賬及相關資料并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
二、調查詢問情況
2017年7月18日,該石場的主要負責人鐘捷桂和安全管理人員溫世洪在紫金縣南嶺鎮國安石料場的辦公室接受了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他們均承認有未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在采場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地方設置截水溝的違規事實。
三 、 現場處理措施
針對紫金縣南嶺鎮國安石料場石場未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在采場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地方設置截水溝的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向該石場發出了《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違法事實
經調查,紫金縣南嶺鎮國安石料場石場存在如下違法事實: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采場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地方未設置截水溝的違法事實。主要證據:《現場檢查記錄》一份、《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一份、《詢問筆錄》二份和相片三張。
五、從輕情節
(一)態度誠懇,積極配合縣安監部門的調查。(二)及時糾正錯誤,并保證立即做好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臺賬﹙包括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六、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紫金縣南嶺鎮國安石料場違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的第二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的規定。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的第四十條“違法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并處人民幣四千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