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涉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案件的調查報告
2016年11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石場有未能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違規行為。經局領導批準,執法大隊對紫金縣附城鎮向陽石場進行立案調查(案號:(紫)安監管立﹝2016﹞4號)。
調查情況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FM安許證字﹝2015﹞P(ZJ)a005II1 ,有效期至2018年4月2日。 經濟類型: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露天建筑用花崗巖石開采及其附屬產品銷售,主要負責人,陳思明,單位地址: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村。
二、調查情況
﹙一﹚、 檢查取證情況
2016年11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石場未能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該石場的負責人陳思明的陪同下查閱了安全管理臺賬及相關資料并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
﹙二﹚、調查詢問情況
2016年11月15日,該石場的主要負責人陳思明和安全管理人員李育芳在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接受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他們均承認未能按相關照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存在違規行為。
三、 現場處理措施
針對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未能按相關照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違規生產的行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該石場發出了《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違法事實
經調查,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存在如下違法事實:未能按相關照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存在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證據:《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和《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五、從輕情節
(一)態度誠懇,能積極配合縣安監局執法人員的調查,(二)能及時糾正錯誤,并保證近期做好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臺賬。
六、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紫金縣附城鎮林田油田坑石場,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監控責任制”。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下的罰款”,第(一)項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規定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的規定。擬對該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2千元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建議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并處人民幣2千元的罰款。
調查人員:林國化、賴新方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