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案的調查報告
2020年10月22日,紫金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賴新方、林國化對紫金縣新源木制品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經我局領導批準,執法監督股對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案號:(紫)應急立〔2020〕3號)。調查情況如下:
一、企業基本情況
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0日。住所:紫金縣上義鎮xxxxxxxxx;經營范圍:桉木、夾板半成品加工、銷售。
主要負責人:xxx,男,被任命為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調查情況
(一)檢查取證情況
2020年10月22日上午,紫金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賴新方、林國化到對該公司進行了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相關臺賬,執法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記錄》與《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二)調查詢問情況
2020年10月22日該公司負責人xxx在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辦公室接受調查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xxx承認公司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違規行為。
三、現場處理措施
針對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違規行為。我局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開出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違法事實
經調查,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違法事實。主要證據:《詢問筆錄》一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一份、《現場檢查記錄》一份。
五、從輕情節
(一)態度誠懇,積極配合縣應急管理部門對其違規行為的調查。(二)及時糾正錯誤,并保證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相關臺賬。
六、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
紫金縣xx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漸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規定。
建議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處人民幣壹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