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紫金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紫金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簡稱《禁火令》)制定的背景
森林火災是當今世界發生面廣、破壞性大、處置救助十分困難的自然災害。管住野生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災發生最為基礎、最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抓手,在我縣森林高火險期時段(森林高火險期,即每年元旦、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以及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期間),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實施森林禁火,加強火源管控,是預防森林火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的要求。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據
國家《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紫金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紫府〔2021〕47號)。
三、森林禁火時間
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同時,依據《關于提前進入森林特別防護期的通告》(紫府〔2017〕65號)有關要求,紫金縣人民政府決定從2017年起,提前進入森林特別防護期,時間從每年農歷八月一日開始。本次《禁火令》中的森林防火禁火時間,從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四、森林禁火的范圍
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以及《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紫府〔2017〕1號)的規定,紫金縣人民政府決定從2017年9月起,將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
五、森林禁火行為要求
本次《禁火令》中的森林禁火行為為《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的行為,即: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禁止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禁止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六、對違反森林禁火行為規定的處罰
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森林禁火行為規定,違者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或《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理。
紫金縣林業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