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紫金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文字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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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縣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21年7月30日十六屆紫金縣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紫府〔2021〕**號公布,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現將《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
2014年出臺的紫府〔2014〕85號文對我縣行政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發布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推進,國務院、省政府、河源市先后出臺了系列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紫府〔2014〕85號文在實際工作中逐漸顯現出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如對規范性文件的范圍界定不夠明確、制定程序不夠完善、監督管理不夠力度等。尤其在2019年機構改革后,紫府〔2014〕85號文已嚴重不適用。因此,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和河源市對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紫府〔2014〕85號文進行全面修訂。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
2.《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河府〔2020〕63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
5.《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9〕21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修改及新增情況
修訂后的《規定》共分9章51條,修改了30條,新增了21條。
根據《河源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河府〔2020〕63號)第九章第二款關于“鼓勵縣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在本《規定》中新增對鎮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合法性審查、統一編號、統一備案審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第十點關于“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定,本《規定》在市規定的基礎上新增對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的相關規定。
(二)明確基本規范
一是設立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主體清單制度,明確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以及無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社會組織等四類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二是明確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證明事項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確規范性文件一般要設立有效期和實施日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執行的,自動失效。
(三)嚴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規范性文件發布前“雙重審核”機制。明確鎮級以上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發布前必須經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以及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審查)。二是設定規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經程序。《規定》根據國家、省、市和我縣實踐,規定除有特別法定因由,規范性文件制定必須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審核(審查)以及統一發布等六大程序。三是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制定“七統一”機制,在原《規定》設定的“統一規范、統一審查、統一發布”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規范性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統一登記,統一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由縣司法行政部門對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審查。
(四)完善后續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設立實施后評估機制,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的需作實施情況評估,未規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實施情況評估,防止文件過時擾民。三是對規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廢止和延期實施等程序作出明確要求。四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措施,明確社會公眾可以按規定向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建議,拓展社會監督渠道。